原告:上海梦翔衣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安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梦翔衣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梦翔衣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4元,减半收取计7,987元,由原告上海梦翔衣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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