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梵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平利,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梵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平利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梵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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