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棕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杰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红,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昌。
原告上海棕氏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财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上海棕氏油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棕氏油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上海棕氏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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