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晟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其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莉莉,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森吉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在2015年7月结清退款后,已将所有事项都结清,材料也在周莉莉处,其半年后再要求补材料没有道理;森吉公司是因周莉莉影响了其营业,迫于无奈才签的协议书,也是觉得有把握能补办出进口税单。但森吉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进口税单材料补齐送至周莉莉处时,其却拒收,森吉公司只好将材料送至一审法院。发票共四联,所缺客户联本人补办是很容易的,其余三联也可以上牌,但周莉莉故意不去办。本案是由于周莉莉不诚信所致,所退车辆已开了三万多公里,原审要求森吉公司付全部车款及贷款费用、登报费用不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他案生效判决的认定,周莉莉至森吉公司处购买车辆,后因材料原件遗失导致无法上牌,双方就材料遗失、办理上牌等事宜重新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森吉公司以2015年7月双方结清退款主张上牌材料在周莉莉处,但根据2015年10月31日《协议书》及2016年4月森吉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显示,系森吉公司遗失了上牌材料。原审中双方均确认上牌需要四联发票,森吉公司现称遗失发票第一联也能上牌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同时,森吉公司在原审中对遗失的发票第一联表示无法补办,也未提及其在约定时间内曾就本人补办发票一事与周莉莉进行过交涉。鉴于森吉公司未能在一年时间内办理完毕上牌材料,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完成该约定事项系周莉莉过错所致,周莉莉要求做退车处理符合《协议书》的约定。双方《汽车代购合同》合同解除后,过错方应承担对方的相应损失,原审据此认定因遗失材料产生的登报费用由森吉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关于车辆使用产生的折旧费用,双方已有另案诉讼认定,本案不再阐述。综上,森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森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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