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整。
被告: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整。
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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