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鑫,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云,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投资人:任云。
原告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云、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郇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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