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英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延路267、269号、锦延路地下商铺9、10、1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桦,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宏。
被告:刘国宏,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森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刘国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英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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