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锋安道拓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明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之捷,男。
第三人:吉埃斐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梧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LUIGINODARE。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延锋安道拓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埃斐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2018)沪0115民初21323号、(2018)沪0115民初21324号、(2018)沪0115民初21325号、(2018)沪0115民初2132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关联,故本案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胡铁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