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久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童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坚荣,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8)苏1182民初4033号。之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2018)苏1182执保1255号之一为裁定文书号,冻结了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曹家渡支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项下存款100万元;以(2018)苏1182执保1255号之二为裁定文书号,冻结了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46账户项下存款100万元。
后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曹家渡支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项下存款100万元(实际轮候冻结154,715.46元);于2019年9月24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46账户项下存款100万元(实际轮候冻结711,644.3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对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曹家渡支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项下存款100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对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46账户项下存款100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三、继续查封原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冻结的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曹家渡支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项下存款100万元;
四、继续查封原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冻结的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46账户项下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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