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佳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裕进纺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黎少园。
原告上海森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裕进纺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森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计9,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60元,由原告上海森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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