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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砚庆(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森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砚庆(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妙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渥公司)与被告砚庆(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砚庆公司)、香港展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躍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由案外人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砚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该裁定已执行。本案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被告砚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妙龄到庭参加诉讼;森渥公司当庭撤回对展躍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砚庆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2.砚庆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2月10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砚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展躍公司与森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森渥公司承接展躍公司商场柜位的局部内装修工程,价款为2,200,000元,工程验收日期为签订合同后45天内。嗣后,森渥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2017年11月,展躍公司与砚庆公司共同向森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集团内部规划和实际经营主体变更,将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至砚庆公司,后续合同权利义务皆由砚庆公司承接。但工程质保期满后,砚庆公司未支付尾款110,000元。遂涉诉。
  被告砚庆公司辩称,对诉请一的金额并无异议,但工程质保期内曾发生天花板掉落砸到顾客的情况,砚庆公司因此对客户进行了赔偿,该笔费用应由森渥公司支付,因此诉请一的金额应与该笔费用抵扣,庭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视为举证不能;根据合同约定,森渥公司应于2017年9月3日前完工,并验收合格,但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2018年2月9日,故森渥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153,450元(以9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计至2018年2月9日按日千分之一计),该笔违约金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砚庆公司并未收到相应的增税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因自己过错导致付款延期,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即使砚庆公司存在违约,森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整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7月13日,展躍公司(甲方)与森渥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对上海市静安区晶品百货LG1-39A柜位进行局部内装修,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2,200,000元;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工程通过验收日期为合同签订后45天内;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日内,支付总造价的35%即770,000元;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造价的45%即99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造价的15%即330,000元;完工验收12个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造价的5%即110,000元;乙方质量达不到验收合格标准,甲方提出整改后乙方仍不能达到验收合格要求时,甲方可以暂停付款直至原因消除为止;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因此影响甲方营业的,每延误或影响甲方营业一天,支付甲方按逾期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2017年7月31日,展躍公司向森渥公司支付769,987元。2017年9月30日,砚庆公司向森渥公司支付系争合同项下工程款500,000元。同年11月,展躍公司、砚庆公司共同向森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集团内部财务规划和实际经营主体变更,现盼友好协商后,将展躍公司与森渥公司所签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展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砚庆公司,后续权利义务皆由砚庆公司承接,不影响固有合作,特此说明。森渥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认可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砚庆公司,遂撤回了对展躍公司的起诉。
  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9日,砚庆公司分别向森渥公司支付系争合同项下工程款490,000元、330,000元。嗣后,系争工程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无争议的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展躍公司与森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17年11月展躍公司、砚庆公司向森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提出展躍公司在《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砚庆公司概括受让。其中,债权转让在通知到达时即生效,债务承担亦经森渥公司明确认可,故《施工合同》相对方变更为森渥公司与砚庆公司。现森渥公司已完成施工,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森渥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110,000元工程款依据合同约定应于完工验收12个月后,砚庆公司收到森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案中,双方未办理书面验收手续,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验收的具体日期,结合砚庆公司对工程实际使用且之前从未对工期提出过异议,应推定系争工程依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45天内完工。即使按合同签订45天后完工,质保期亦于2018年8月27日到期,森渥公司以2019年2月10日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并无不当。砚庆公司辩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其对外赔款,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森渥公司虽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鉴于砚庆公司对于付款金额、条件均存在异议,故森渥公司尚未开票存在合理性;且开具发票并非合同主义务,森渥公司无权以此对抗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主义务。
  综上,森渥公司有权要求砚庆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并主张自2019年2月10日起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但其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砚庆(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森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元;
  二、被告砚庆(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森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10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70元,由被告砚庆(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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