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森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贝维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森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坡,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维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立国。
  原告上海森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贝维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森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7,397.5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397.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双方长期合作产生的货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397.55元。被告于当日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自签订还款计划书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如未按照计划付款,加收未付欠款年息24%的违约金。被告第一期就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
  被告上海贝维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间发生买卖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工业胶水。201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07,397.55元,承诺自签订此还款计划书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还款17,397.55元;2018年7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2018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还款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本计划书规定支付欠款的,还款人负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如未按计划付款,加收未付欠款金额年利息24%为违约金。之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款计划书》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产品,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现被告未按约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贝维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森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7,397.55元;
  二、被告上海贝维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森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397.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元,由被告上海贝维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宝琴

书记员:姜玉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