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春,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周密,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本俊,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周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森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佳琪
书记员:季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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