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谭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华良,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开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惠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郁宁,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开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628元,由原告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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