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楚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美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沈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淋新,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楚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上海楚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楚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楚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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