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榕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玉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
被告:上海振南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钱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亦哲,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宏枝,女,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瑞,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国贵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朱金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华,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榕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南实业公司、伊宏枝、第三人上海国贵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2019年8月27日,原告上海榕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榕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7.57元,由原告上海榕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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