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樟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钟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博坊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詹健惠。
原告上海樟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博坊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2018年11月29日,原告上海樟吉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樟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6元,由原告上海樟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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