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樟祥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伟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忠,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超,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君,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樟祥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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