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模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朝兴,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申请人上海模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朝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模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朝兴名下价值428,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信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汪朝兴名下银行存款428,200元。
案件申请费2,661元,由申请人上海模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沈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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