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蓓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薇薇,女。
  被告:王建,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红、阮薇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之后,原告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无新业务,也取消了绩效和奖金,只发放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原告公司愿意支付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份的工资,但无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建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因为原告拖欠工资,故被告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约定被告月工资为18,000元。
  2018年2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蓓蓓以年终奖的名义转账给被告36,000元。目前,原告未支付2018年10月工资17,980元,未支付2018年11月工资17,950元,未支付12月工资14,941.72元,合计为50,871.72元。
  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辞职,辞职原因是原告拖欠薪资。原告为被告办理了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12月28日的招退工手续。
  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18年10月至12月工资54,000元;2.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0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500元;4.201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元;5.2018年5月19日、5月20日、6月9日、7月14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8日、9月15日以及9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621元。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441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10月至12月工资53,142.86元;二、原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3,500元;三、原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元;四、原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5月19日、5月20日、6月9日、7月14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8日、9月15日以及9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621元;五、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单、电子邮件、加班申请流程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拖欠被告工资,被告以此为由主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薪资水平和工作年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金额为73,500元。至于原告主张原告法定代表人刘蓓蓓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被告36,000系其个人行为,不应折算入平均工资内,本院认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建工资50,871.72元;
  二、原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3,500元;
  三、原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建201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元;
  四、原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建2018年5月19日、5月20日、6月9日、7月14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8日、9月15日及9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6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  春

书记员:罗  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