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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裕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祎萍,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县。
  负责人:肖巍,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家芳,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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