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小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帛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帛大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欣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仁华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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