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兵,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欣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李彦兵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欣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欣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欣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惠萍
书记员: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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