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欣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君,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毅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封周路XXX号XXX幢XXX室J1426。
法定代表人:王强。
申请人上海欣意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毅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1,610元之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毅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1,6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8元,由申请人上海欣意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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