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豪,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洪祥,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陈国妹,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周诗韵,女,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欣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洪祥、陈国妹、周诗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累计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609.8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累计欠付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每天按每季度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累计至2018年6月31日为282.53元。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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