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汉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生,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龙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谈龙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某、上海龙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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