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汉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生,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8,506.20元及滞纳金1,117.12元。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