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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汉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生,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8,506.20元及滞纳金1,117.12元。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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