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纪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意,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XXX弄XXX号XXX-XXX层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03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朱维平
书记员:顾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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