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倪云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继群,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程莲娣(身份情况不详),住址同上。
被告:盛俞琪(身份情况不详),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继群、盛莲娣、盛俞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188.3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256.49元。本院于2019年4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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