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欣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雪,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尚座龙门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雄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姗。
上诉人上海欣莹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尚座龙门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欣莹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2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薛 谦
审判员:李非易
书记员:高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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