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古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纯峰,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钱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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