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欣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龚厚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泽福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彭泽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福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于7月25日受理被告的反诉,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欣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泽福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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