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欧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武庚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声,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钰,男。
被告(反诉原告):卢涛,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反诉原告):卢振宇,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卢涛、卢振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涛、卢振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欧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卢涛、卢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声、谢钰,卢涛及卢涛、卢振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敏、严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亚公司诉称,2014年12月,卢涛以其叔叔卢振宇名下牌号沪APXXXX印第安56KCCVAA摩托车(以下简称“旧车”)和人民币9万元的差价,向欧亚公司置换全新的型号为印第安1811CC摩托车一辆(以下简称“新车”)和《上海市机动车转出/迁出行政区域(转移/变更)更新证明》(简称上牌额度单)一份,新车车架号56KTRAAA3F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2015年12月18日,卢涛与欧亚公司销售员张健合谋,将置换给欧亚公司的旧车偷走并出售给案外人陈某。2016年1月7日,欧亚公司总经理谢钰知悉此事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2016年11月30日与卢涛会面时,要求其返还旧车遭拒绝。现卢涛确认已将双方交易涉及的新、旧两辆摩托车售出,其从欧亚公司取得的上牌额度单亦已用于其自购摩托车的上牌使用。由于卢涛擅自出售用于交易的摩托车,双方之间以旧换新补差价的买卖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以旧换新补差价的摩托车买卖合同;2、卢涛、卢振宇返还同种类的有合法进口手续的原厂全新印第安1811CC摩托车(英文名ROADMASTER)一辆或折价赔偿;3、卢涛、卢振宇归还用于摩托车上牌的《上海市机动车转出/迁出行政区域(转移/变更)更新证明》一份(即摩托车上牌额度)。
卢涛、卢振宇辩称并反诉称:2014年底,欧亚公司经理谢钰向卢涛推销印第安摩托车,提出以旧车置换的方式购买新车,并承诺新车与旧车一样可以上沪牌。在此情况下,双方商定以卢振宇名下印第安56KCCVAA摩托车置换新车,卢涛再补贴差价9万元。后卢涛将旧车交付欧亚公司并支付了9万元,双方也办理了印第安56KTRAAA摩托车的交接手续。但由于新车自身环保问题一直无法上沪牌,故卢涛于2015年12月提出与欧亚公司解除置换合同,同时将旧车从欧亚公司处取回,并要求将新车退还欧亚公司,但欧亚公司一直拒绝。由于新车仅有两年的上牌期限,过期即为废车,卢涛只能安排新车至外地上牌,并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尽最大可能降低损失。另卢涛也已将旧车出售他人,但为解决本案纠纷,卢涛已将旧车购回,于2018年10月重新登记至卢振宇名下,已具备返还旧车的条件。双方合同实际已基本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旧车连同车牌可以交付欧亚公司,若欧亚公司不同意接收旧车,则可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旧车价格及上牌额度价格向欧亚公司支付价款。综上,不同意欧亚公司的本诉请求并反诉要求法院判令:1、双方口头约定的以旧换新买卖合同继续履行;2、欧亚公司赔偿印第安56KTRAAA摩托车不能上沪牌所造成的贬值损失26.80万元。
针对反诉,欧亚公司辩称,新车不存在不能上沪牌的情形,卢涛接收新车后将其出售,应视为已按照现状接受了新车,其所述出售价格6.2万元并未与欧亚公司进行协商,且卢涛所述新车两年不上牌即成为废车,并不存在此项规定,另其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现不同意卢涛、卢振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欧亚公司与卢涛口头约定,由卢涛以旧车(带牌)一辆并补差价9万元,与欧亚公司置换新车一辆,欧亚公司另提供上牌额度单。嗣后,双方各自向对方交付了车辆。卢涛交付的旧车带车牌,牌号为沪APXXXX,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印第安牌56KCCVAA,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卢振宇,车辆注册日期2014年6月5日,另卢涛向欧亚公司支付了补差款9万元。2015年10月13日卢涛就新车签署客户交接清单,清单载明的单证、票据、实物等包括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商检单、上牌额度单、整车发票正本、保险发票、钥匙、交强险保单,上述材料显示新车品名及型号为印第安1811CC摩托车ROADMASTER,出厂日期2014年9月,入境日期2014年11月27日,欧亚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开具的发票金额为33万元。后新车因环保问题未能上牌,双方协商未果,卢涛遂于2015年12月18日以借用的名义将已交付给欧亚公司的旧车取回,但未将新车返还欧亚公司。
2017年2月,卢涛以卢振宇的名义将新车出售案外人廖某某,相关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车价为6.2万元。2017年7月卢涛又将旧车出售案外人陈某,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的手续,后于2018年10月卢涛又将旧车购回,目前旧车重新登记至卢振宇名下。另卢涛表示其已于2017年6、7月左右将欧亚公司交付其的上牌额度单用于其它摩托车辆。
诉讼中,欧亚公司提供2018年10月21日其就新车开具的金额9万元的销售发票一份,表示新车总价应为42万元。另欧亚公司认可旧车在其占用期间使用费为5万元,卢涛则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经欧亚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旧车及上牌额度单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18日旧车市场价值为143,502元,以2018年12月的市场价值为参考,摩托车上牌额度价格为18万元。另在评估明细表中载明旧车重置裸车价(含税)为30万元。欧亚公司支付评估费6,000元。
以上事实,由欧亚公司提供的旧车的行驶证及保单、新车的销售发票、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客户交接清单、保单、上牌额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警方询问笔录、旧车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卢涛、卢振宇提供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新车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评估单位向本院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欧亚公司与卢涛之间达成的摩托车置换协议未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属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从在案证据显示,当时确实存在新车不能上牌的情形,对此双方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卢涛却采取单方行为自欧亚公司处取回旧车,也未向欧亚公司返还新车和上牌额度单,反而将新车和上牌额度单自行进行处分,其行为明显不当,卢涛将履行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进行处分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实际已认可双方合同继续履行,至此卢涛应将旧车返还欧亚公司并配合欧亚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诚如其反诉请求所作主张。然卢涛此时却又将旧车出售案外人并办理转移登记,虽然目前卢涛回购了车辆,但车辆的年限及登记状况等实际已发生较大变化,对于欧亚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确有重大影响,故欧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并驳回卢涛、卢振宇要求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卢涛已将新车和上牌额度单进行处分,已不能返还原物,而欧亚公司主张实物赔偿,但从标的物的性质等考虑,今后存在履行或执行困难,故应折价赔偿,但欧亚公司应返还的差价款9万元及补偿占有旧车期间的折旧使用费应予冲抵。关于新车的价格,双方约定不明,欧亚公司主张为42万元,但参考评估报告对于旧车评估节点时的价格、全新购置价的意见及补差款,欧亚公司该主张明显有悖缔约时双方真实意思,根据上述评估意见,欧亚公司开具的面额33万元销售发票,该价格应为真实合理,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关于上牌额度单的价值,参照评估意见,本院酌情确认为18万元。关于欧亚公司应补偿的折旧使用费,参照评估意见并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占有标的物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等因素,从均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现欧亚公司同意补偿5万元,尚属合理,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两相折抵,卢涛尚应赔偿欧亚公司损失37万元。欧亚公司要求卢振宇承担责任,因卢振宇并非合同相对方,故本院不予支持。卢涛、卢振宇以新车不能上牌造成其转让新车产生贬值损失26.80万元,并反诉要求欧亚公司赔偿该损失,但该新车系其自行转让,并未与欧亚公司进行协商,其所述转让价格6.2万元明显与市场价不符,故本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欧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卢涛之间就摩托车置换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反诉原告)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欧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欧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卢涛、卢振宇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卢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卢涛、卢振宇负担;评估费6,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卢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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