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欧洁洁净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抗美,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格丽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祥,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洁洁净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格丽特玻璃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欧洁洁净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欧洁洁净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洁洁净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财产保全费712元,合计诉讼费957元,由原告上海欧洁洁净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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