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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碧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少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欧碧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艳东,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冉,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少岩,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2019)沪0104民初27030号原告上海欧碧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少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先行立案(2019)沪0104民初27026号原告朱少岩与被告上海欧碧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27026号的原告朱少岩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0104民初2702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何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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