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健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健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55.20元,减半收取计25,82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2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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