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内奥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禹东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林,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开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苏州内奥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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