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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常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蓉,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诉人上海欧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欧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马昌骏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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