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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歆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歆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辉。
  原告上海歆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歆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歆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歆蕊

书记员:柳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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