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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与陈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震联,男。
  被告:陈勇,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传唤原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3时45分至本院参加诉讼,该开庭传票已送达原告,但到期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刘  峰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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