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歌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XXX号XXX幢XXX楼。
法定代表人: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反诉被告:安徽沪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开区荷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钟宗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上海歌羽服饰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安徽沪发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歌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歌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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