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训兰,女,1953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珍宝(系被告刘训兰丈夫),住同被告刘训兰。
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训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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