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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训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训兰,女,1953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珍宝(系被告刘训兰丈夫),住同被告刘训兰。
  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训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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