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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吴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蕴华,女,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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