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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曹兆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慈,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兆琴,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案情复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沈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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