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慈,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文光,女,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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