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慈,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春荣,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丽清,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荣(系被告黄丽清丈夫),住同被告黄丽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荣、黄丽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左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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