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慈,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春平,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豪豪,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谈春平、陈豪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7元,减半收取计2,573.50元,由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左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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