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慈,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兴,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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