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金荣。
原告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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