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舒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伟,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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